飛行傘技術等級檢定辦法

中華民國飛行傘運動協會飛行技術等級檢定辦法

壹、依據

本辦法依據內政部人民團體法辦理,由法規技術委員會制定。

貳、目的

提昇訓練品質,促進飛行安全,評核優秀人才,俾能有計劃的儲備飛行傘選手蔚為國用。

參、實施要領

本辦法由教練委員會負責辧理實施、裁判委員會派員裁決檢定成績。

肆、附則

伍、本辦法由法規技術委員會研訂,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上級單位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

實施要領:

一、說明

1.1概述

依據國際航空聯盟FAI運動規則第7部份、滑翔翼(傘)運動專章技術證章飛行規則。

1.2飛行器的定義: 飛行傘:無硬式基本結構的滑翔翼(亦稱飛行傘或傘翼滑翔器),而有攜帶能力,並單獨依靠飛行員力量和雙腳起飛、著陸者。

二、檢定權責:

2.1權責:由中華民國飛行傘運動協會所屬教練委員會會同裁判委員會,統一辦理(或授權委託地方分會承辦)

2.1.1第1級技術檢定

由協會認証之合格教練負責辦理。於初級訓練課程結訓時,實施之。

2.1.2第2級技術檢定

由協會或授權團體會員單位負責辦理。每單位每年辦理最多以二次以為限。

2.1.3第3級技術檢定

由協會或授權團體會員單位負責辦理。每單位每年辦理最多以一次為限。

2.1.4第4級技術檢定

由協會或授權團體會員單位負責辦理。每單位每年辦理最多以一次為限。

2.1.5第5級技術檢定

依最新p5級檢定辦法辦理。

2.1.6雙人傘技術檢定

每年辦理最多以二次為限(以南、北各一次為原則、或全體團体會員單位協商舉辨地點)。2013年起與營業有關之証照另由体育署辨理另發照

2.2作業流程:

2.2.1各承辦單位應於檢定二個月前,將檢定實施計劃送協會教練委員會審核,審核後通知各團体會員開始準備檢定工作並送上級主管單位備查。

2.2.2檢定當日參加檢定人員應備齊受檢之必備資料正本(原等級飛行證、飛行紀錄簿,其他相關資枓),供檢定裁判人員核對。(檢定裁判人員須由裁判委員會委派)

2.2.3各承辦單位在辦理檢定後,應於一週內將檢定成績表、受檢人員名冊、及合格人員詳細資枓、證件製作費(新台幣壹仟元)統一造冊,連同實施報告表,送交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核後,由協會發證。

2.2.4 檢定人員一律透過各團体會員單位報名、檢定開始後 不受理現場報名。

現今檢定模式繼續延用實施外,開放各地方分會申請隨時辦理檢定,
程序如下:
1: 必須由團体會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2: 視天氣狀况許可不限人數,場地由申請單位決定
3: 時間地點於10天或7天前告知協會教練委員會
4: 檢定教練2人其中1人可為當地教練,必需經協會裁判委員會同意, 其費用由申請單位負責與参檢人員協調另外分攤(原檢定費不變)。
5: 其餘檢定所需器材, 交通, 午餐、保險、上下山交通工作人員等均由申請單位負責提供。

三、檢定編組:

3.1第1級檢定 由本會合格教練1人簽證,並於結訓同時舉行測試。

合格人員名冊須透過團体會員單位報請協會統一發証。

3.2第2級檢定 由各承辦單位通知裁判委員會遴聘協會認可之合格裁判二人以上辦理(法規技術委員會得派員督導)。

3.3第3級檢定 由各承辦單位通知裁判委員會遴聘協會認可之合格裁判二人以上辦理(法規技術委員會得派員督導)。

3.4第4級檢定 由各承辦單位通知裁判委員會遴聘協會認可之合格裁判二人以上辦理(法規技術委員會得派員督導)。

3.5第5級檢定 由飛行員依規定申請(取得條件如P5級檢定辦法規定)

3.6雙人飛行檢定 由各承辦單位通知裁判委員會遴聘協會認可之合格裁判二人以上辦理(法規技術委員會得派員督導)。 由体育署辨理營業用雙人証

四、檢定對象: 中華民國飛行傘運動協會會員。

五、檢定標準:

Chinese